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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限购(大连限购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

KTV免费预定 2022年11月21日 22:23:12 19
大连限购(大连限购政策什么时候开始的)摘要: 本文目录一览:1、大连限购政策是什么?2、...

本文目录一览:

大连限购政策是什么?

大连限购区域大连限购:中山区大连限购,西岗区大连限购,沙河口去和高新区。大连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拥有两套或者两套以上房产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大连限购,可以购买一套房产,原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高中等院校学生或者驻连部队现役军人可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标准购买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房的交易政策有哪些?1,要在取得产权2年后才能交易,公寓不再限购范围内,规划设计用途为公寓的,不属于限购范围,规划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不属于限购范围,2,外地人在大连买房需要满足的条件,外地人在限购区域内只能购买一套房产,除此之外还需要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个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补缴得证明不能通过审核。3,个人购房政策,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不受外地人购房条件的限制,人才购房享受和本地人一样的条件,实在不行还能购买公寓。

大连黄泥川限购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限购。黄泥川区域属于限购区域,因为属于高新园区,目前大连市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坚持因城施策,所以针对西岗区、中山区、沙河口区以及高新园区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大连买房子政策2022的规定是什么

一、大连 买房 子政策的规定是什么? 限购区域: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限购数量(按户籍区分):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套) 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限制区)的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含公寓,下同)。 原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高(中)等院校学生,或驻连部队现役军人均可按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标准购买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1套) 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 购房 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 个人所得税 或 社会保险 证明。 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各类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校生及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除外) (3)因动迁安置、房改、房屋互换、 继承 或遗赠、 离婚析产 、司法判决或调解、配偶之间变更产权人、父母赠与未成年子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属于限购范围,取得上述房屋产权后,购房人新购住房时视为该家庭已拥有住房。规划设计用途为公寓的,不属于限购范围。规划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不属于限购范围。 新购住房上市交易: 凡在限制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 不动产权 证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 个人 商业贷款 购房: 在限制区域内,申请商业性 个人住房贷款 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贷款利率 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 公积金贷款 购房: (1)中心城区单人 住房公积金 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下调至40万元。 (2)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 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3)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重磅!大连市内中心城区住房限购并限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首套刚需、支持住房改善,抑制投资投机行为,因城施策、分类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 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满足首套刚需、支持住房 改善 ,抑制投资投机行为, 因城施策 、分类 调控 ,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因城施策,分类调控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防止房价过快上涨,实行住房限制性政策。

1. 实行住房 限购 政策。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高新区(以下简称限制区域)的住房(含 商品住房 和二手住房,不含 公寓 ,下同)。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城区没有住房的,在限制区域可购买1套住房,购房时需提供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因回迁安置、继承、司法判决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在限购范围(详见市国土 房屋 局网站公布的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婚姻登记状况、 户籍证明 等材料由相关部门在市 不动产登记 中心联合组成服务窗口,实现“一站式”服务,按各自职责核查认定。商品住房限购认定时间以 购房合同 网签备案 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 完税凭证 出票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

2. 严格新购住房上市交易。

凡在限制区域内新购买住房的,需取得《 不动产权证 书》满2年方可上市交易。(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

3. 实施差别化住房 信贷 政策。

中心城区单人住房 公积金贷款 额度由45万元下调至40万元。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首付款 比例不得低于60%, 贷款利率 执行同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基准利率 的1.1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 。在限制区域内,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为30%;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款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大连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4. 加强 住宅用地 购置 资金监管 。

在中心城区购置住宅用地的竞买 保证金 和地价款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为 开发贷款 、资本市场融资、资管计划配资等资金。(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 土地储备 中心、大连银监局、大连保监局)

(二)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因地制宜,加强房价和市场监测分析,推进房地供需平衡,促进商品住房库存去化 周期 达到合理水平。

(责任单位:甘井子区政府、旅顺口区政府、普兰店区政府、瓦房店市政府、庄河市政府、长海县政府、金普新区管委会、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 花园口 经济区管委会)

二、培育和发展住房 租赁市场

大力提高租赁住房在住房市场占比,优化配置布局,在高校、科研院所周边和交通枢纽地区加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城镇居民特别是 新市民 的多层次住房需求,着力保障 承租人 享有公共服务。充分发挥租赁公共服务平台作用,实现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居住证 办理等“一体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三、加强 市场监管 ,规范市场秩序

合理控制商品住房上市供应节奏,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每期申请商品房预售的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2万平方米。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 和 中介 机构未取得 预售许可证 销售商品房、违规收取 购房定金 或预付款等费用、未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 房源 、未公示销售进度控制表、 捂盘惜售 或变相囤积房源、捆绑搭售、未明码标价、未“一房一价”或收取标价以外的费用、恶意炒作和哄抬房价、发布虚假房源和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责任部门:市国土房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行政执法局等部门)

四、加强舆论宣传,倡导理性消费

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准确、客观报道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势,倡导规范经营和理性消费理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国土房屋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本通知自2018年3月22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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