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男子趁坐台女酒醉实施侵犯,事后协商不成受害者方进行报警,你怎么看?
- 2、醉汉KTV外遇美女报假警称多人涉黄,如何看待他的行为呢?
- 3、两女子收100元陪顾客喝酒唱歌,断片后被多人发生关系,男子是否犯法?
- 4、男子将陪酒女子拉上车发生关系,报警后支付费用获谅解,为何却仍判3年多?
- 5、男子强拉陪酒女发生关系,报警后女子拿到赔偿谅解他,为何男子还被判三年?
男子趁坐台女酒醉实施侵犯,事后协商不成受害者方进行报警,你怎么看?
龙某是一位酒吧厦门一男子酒后强奸ktv陪酒女的小姐厦门一男子酒后强奸ktv陪酒女,当时她和徐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于是两个人就约在一家KTV的包厢里面见面。当时徐某和几个朋友一起出来玩,然后徐某在这个过程当中,就把龙某单独带出去了。龙某当时喝多了,然后徐某就带他去开房了,就这样发生了关系。
事情发生了之后,协商不成,然后受害方报警了
龙某发现自己在酒店里,于是他就和徐某协商,要了700块钱的费用,然后龙某就离开了酒店,离开酒店之后,她就把这件事情和自己的姐姐说了,姐姐觉得不能就这样算了,然后就接着再找徐某协商,之后双方就协商不行,然后龙某就报警了。
在报警之后,徐某被认定为强奸,于是徐某赔偿了龙某2万块钱,后来得到了龙某的谅解,但是这件事还是要审理,因为徐某是在龙某酒醉的情况下,发生了关系,所以已经是构成了强奸罪,后来徐某也认罪了,然后对于这起事件,也受到了惩罚。判处了徐某3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
这件事情也给徐某一个很重的教训,对于法律绝对是无情的,只要是你触碰了法律,那么无论是什么样的情况下,都一定要付出代价的。所以对于自己的欲望,一定要懂得去克制,然后认清什么是本质。徐某以后好好的去面对自己的生活,然后要改过自新,要明白妇女的权益是不能随便被侵犯的。
有人替徐某感到冤枉
其实一提到陪酒女,大家就会往不好的方向想,毕竟这样的女子在很多人的心里都是比较随便的。所以在徐某和龙某这件事情上,有很多人都觉得徐某是比较冤枉的。很多人都会问,陪酒女难道没有触碰法律吗?这件事律师出来解释过,如果陪酒女没有提供那些羞于启齿的服务,那么就没有触犯刑法。
所以当时龙某被徐某带走,如果龙某是不清醒的,然后徐某还和对方发生了关系,那么这就是强奸了。而如果当时徐某带走龙某的时候,龙某并没有醉酒,然后就和对方去开房了,结束之后两个人有金钱交易,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是犯法了,而且是两个人都犯法了。
虽然有很多人都举得徐某挺冤的,但是事实徐某并不冤,只能怪自己无法控制欲望,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也许痛过这件事情以后,徐某应该清楚的知道,自己什么事情应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而对于法律也许会在有更深一层的了解。而对于龙某来说,就好自为之吧。
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
其实对于这样的事情,真的不太好评价,我个人也觉得本身龙某这个工作就挺让人误会的,毕竟现在社会上有很多陪酒的小姐,然后会被领出去,目的就是这些陪酒的小姐想要赚更多的钱,所以我对这样的女人没有什么好感,并且是非常反感的,所以当这样的女人出现了这种事情,并没有觉得和很可怜,也没有觉得很可惜。
虽然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这件事情是有严厉的打击,但是还是有一些人会钻漏洞,然后想用这样的方式不劳而获。而确实也有那么一些男人,不安分守己,总是像要寻找一些刺激,然后弄出点事情来。但是无论你是什么样的男人和女人,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要想一想法律,不要因为不懂法害了自己。
女人要懂得自爱
最后也想提醒广大女性朋友,要懂得保护自己,不要给一些人有机可乘,如果真的发生了侵犯,或者是强奸,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这样才可以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也给社会祛除一个祸害,特别是一些特殊职业的人,更要知道怎么样去保护自己。还有女人在夜晚出行的时候,最好是有人陪同。
还有女人一定要懂得自爱,如果你连自己都不爱自己,那么怎么可能让别珍惜你,而且这个社会有很多好的职业,只要肯努力,就可以拥有好的生活。女人千万不要轻贱自己,也不要想着去走捷径,因为捷径的路上往往都是泥泞,也许你就会越陷越深。
醉汉KTV外遇美女报假警称多人涉黄,如何看待他的行为呢?
我这种行为非常不负责任厦门一男子酒后强奸ktv陪酒女,同时也属于违法行为。
在现实生活当中,如果我们发现了违法事件,我们确实可以选择第一时间报警,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自己和厦门一男子酒后强奸ktv陪酒女他人。但如果我们身边没有出现违法事件的话,我们完全没有理由去浪费警力资源,更不能直接报假警。因为这种行为不仅显得自己非常不负责任,同时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厦门一男子酒后强奸ktv陪酒女?
这个事情发生在上海,有一个男子在KTV里唱歌,在唱歌的过程当中,因为这个男子喝了很多酒,所以男子已经显得有些神志不清。当这个男子走到KTV门口的时候,男子看到身边有一个美女路过,随后便报警生存KTV存在问题。在警方赶到现场之后,警方并没有发现KTV的任何问题,最后才发现这个男子竟然在报假警,这个男子已经因此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这个行为本身就非常不负责任。
以我个人来看,这个行为首先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大量占用警力资源。与此同时,这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不管这个男子是因为嫉妒的心理而报假警,或者这个男子因为报假警好玩,这个男子的行为本身就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于这个男子来说,男子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如果这个男子在报假警的过程中出现了其他的违法行为,这个男子也需要为此而受到相应的惩罚。
最后,我很难理解为什么一个人会在没有任何缘由的情况下报假警,如果这个男子发现了任何问题,这个男子其实可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但如果别人没有对这个男子做任何事情,这个男子的行为其实显得非常荒唐。
两女子收100元陪顾客喝酒唱歌,断片后被多人发生关系,男子是否犯法?
我觉得这个男子犯法了。
因为这个男子是在这两个女子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强行和对方发生性关系的。这样属于违背了这两名女生的意志。
从法律层面来说,这些男子如此的行为其实是触犯了法律的。
所以最后的结果也是让这些男子承担了应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女子收钱配客户喝酒不构成违法行为
对于这个新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很多人都会说这两个女子收了顾客的钱,所以她们两个人也算是涉嫌到卖淫这个灰色部分了。
但是从法律层面上面来说,这两个女子收取的这100块钱,准确的说应该属于服务费。
就像很多人在西餐厅吃饭,需要给服务员小费一样。
这两个女子陪客人喝酒唱歌,是具有服务属性的。
所以这两个女子收取的这100块钱,是基于自己付出了实际的服务之后,所收取的费用。
所以她们两个人收了这100块钱,也不能说明她们两个人就违法了。
这个钱的定义有很多,所以没办法证明这个钱到底是怎么用的。
可能从大众所在乎的道德层面来看,这两女子的行为不是很妥当。
因为很多人现在都会带着有色眼镜去看陪酒的女孩。其实这也可以算是一种职业歧视。
之前可能因为很多人在做陪酒这方面的工作的时候,有了太多负面的报道。
所以导致很多人都会对酒吧和ktv从业者抱有意见。
男子强迫醉酒女性发生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从男子方面来看,男子强迫醉酒女性发生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这是因为这两名女子收取的100块钱里面,只包括了喝酒和唱歌的服务。
并不包含这些男子所认为的额外的性服务。
所以这些男子趁着女子醉酒的时候,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可以说是违背了她们的意志。
在法律里面,对于强奸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那就是如果是在女性不知情或者是有反抗意愿下面进行的性活动,都可能构成强奸。
这些男子趁着女子醉酒,意识不清楚的情况下和她们发生性关系。
说的严重一点,这些男子涉嫌到迷奸女性。
这样的罪名又要比强奸更加严重一点了。
不管从哪个方面看,我都觉得这些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在这两女子醒酒了以后,发现自己被强迫发生了关系选择了报警。警方也是在第一时间立案调查。
最后的结果也表明了,这两个人确实是不愿意和对方发生关系的。
可能这些男子在一开始的时候还抱有一丝的幻想,想要把脏水泼在这两个女子身上。
但是在法律的面前,没有人可以逃匿。最终这些男子也将面临牢狱之灾。
出门在外,要保护好自己
看了这个新闻以后,我觉得这是一个悲剧。
虽然不知道为什么这两位女性会选择陪酒这个行业,但是看起来风险特别高。
对于这两个女性而言,这样的伤害可能会成为她们一辈子的心理阴影。
对于男性而言,由于没有管住自己的下半身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最后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
不管怎么说,出门在外要保护好自己。
很多时候事情并不会如你所想象的那样。
就算是迫于生计,需要从事一些陪酒的工作,也应该量力而行。
凡事多留一个心眼,不要让自己处于危险之中。
这次的新闻,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一个警醒。
而男性,在动歪念头的时候也要三思而后行。
现在处于法治社会,如果有了什么违法的行为,肯定是会受到惩罚的。
总结
综合上面所说,我觉得这男子犯法了。
因为他是在这两名女性没有意识的情况下强行和她们发生性关系的。
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说,我觉得他们几个人起码触犯了强奸罪。
即将面临的就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狱之灾。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可有。
每个人都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的同时,还要管住自己。
不要让自己因为一时的上头,导致不可逆的错误的发生。
这样不仅对别人是一种伤害,对于自己和家人来说,也是一种莫大的伤害。
男子将陪酒女子拉上车发生关系,报警后支付费用获谅解,为何却仍判3年多?
浙江省宁海县男子石某将陪酒女子杨某拉上车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事后杨某报警,在KTV经理的调解下,石某向杨某支付费用后,杨某写下了一份谅解书。由于当地警方的介入,石某被当地法院判刑3年多,法院认为石某违背妇女意愿,强迫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虽然石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石某和自己的朋友在当地一家KTV唱歌,为了助兴石某找来了杨某陪朋友们一起喝酒。聚会结束后,石某偷偷离开了KTV,并没有支付费用给杨某。第二天,石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了杨某,看到杨某一个人没有人同行便心生歹意,以支付KTV陪酒费用为借口将杨某骗上车。杨某上车后,石某将车辆开到一处偏僻的停车场,并在车里强行与杨某发生关系。事后杨某报警,报警期间石某通过KTV经理给杨某转了500元和88元红包,得到了杨某写的谅解书。石某以为得到谅解书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没想到最后还是没逃脱法律的制裁。
法院审理期间,石某声称自己的行为属于嫖娼的行为,并不是强奸。但是法官根据警方调查的案件事实,认定石某诱骗杨某上车后,对杨某实施了暴力,导致其无法反抗,石某违反了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受害者杨某发生关系,石某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形成的客观条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强奸罪应当判处3至10年的有期徒刑,由于石某取得了受害者的谅解,故法院酌情减轻刑罚,判处石某有期徒刑3年半。
石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无视法律,对女性不敬,事后还以各种借口和方法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法律是公平的,石某必须为自己的冲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男子强拉陪酒女发生关系,报警后女子拿到赔偿谅解他,为何男子还被判三年?
浙江男子史某在KTV和朋友玩的时候,因嫌无聊就叫了杨某作陪,两个人喝酒玩游戏,一直到凌晨一点,史某才离开,但是他在走之前没有给杨某应有的报酬。后来在回家路上,他遇到了杨某,在将杨某骗上车之后他锁紧了车门,逼迫杨某和他发生关系。杨某愤恨难当,说要报警。开始史某没在意,觉得她没那个胆量。但看到警车后担心对方真的报警,所以和KTV老板联系,转了两次钱给杨某。不放心的他又掏了3000元,获得了杨某的谅解书。但是最后史某还是被依法逮捕,被判了三年零四个月。史某不服,他觉得自己拿到谅解书,就等同于“嫖娼”,不明白为什么还要判他坐牢。
史某触犯了“强奸罪”,无法洗清
首先可以肯定史某是不怎么懂法律的,他把受害人杨某骗上车后,在违背杨某的前提下和她发生了关系,其行为已经符合了“强奸罪”的定义。不管后面他想怎么掩饰,这种犯罪行为是没法洗清的。另外杨某已经报警,警方也进行了调查,说明这件事已经立案了。法律岂是儿戏,哪里能容许史某用钱来掩盖事实。
“嫖娼”是双方在嫖客和失足女达成协议后才进行的违法行为,这和“强奸”完全是两个概念。史某如果并没有取得杨某的同意,事先两个人也未曾达成任何协议,所以他口中的和解并不能改变他对杨某所犯的罪行。
和解书只能减轻刑罚,并不能避免刑事处罚
史某花3000元从杨某那里得来和解书,本以为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他所犯下的罪行是有证据证明的,和解书只能代表被害人谅解他,并不代表法律能原谅他。任何人只要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就不要妄想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律公正性的所在。而且史某拿到的谅解书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所以在法庭上权当无效。
总结:做人还是遵纪守法才能平安顺遂,不要以为花钱就能摆平所有事,法律的铁锤不容许任何人质疑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