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祁东两干部伤害12岁少女双双获刑,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呢?
- 2、有个女生 约我去KTV陈我喝醉 发生了关系 肚子被我搞大了 怎么办
- 3、某本子,印象中有一段剧情是几个流氓胁迫一个女孩从学校带同学去KTV,在KTV做不可描述的事并录像?
- 4、有没有女孩子在ktv包厢做服务生里面乱不乱
- 5、歌厅招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犯法吗?
祁东两干部伤害12岁少女双双获刑,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呢?
网络上一张父亲的血泪控诉在网上流传发酵,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网上引发了热议,这起事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将为大家梳理事件的经过!
事件梳理
先从当事人父亲的角度来介绍事件,据这位父亲说,自己的女儿被某ktv里外哈“陈姐”,"蛤蟆"一伙人骗去,这伙人对其女儿通过手段控制,对其女儿威逼利诱,恐吓(具体情况不妨想象下电视剧里面被逼上青楼女子的情节)。让其女儿从事陪酒陪唱(具体还有哪些内容我想大家都能想象得到)的工作,在九天时间里在ktv被人逼迫从事不良职业。事后,自己的女儿被找回,据说在9天的时间里被人侵犯,而这个小女孩还未满12岁(总所周知在我国侵犯未成年是犯法的),从父亲的角度来说,自己的女儿遭受侵犯,且身心遭受巨大的创伤,不管如何都要为自己的女儿讨回一个公道,作为一个父亲的角度,为了能严惩打击违法人员,才有了一纸父亲的血泪控诉,引发社会舆论,誓要为自己的女儿讨回一个公道。
事件经过
在这起事件中,这个12岁的少女是一个留守儿童,据说有一天晚上去同学家玩,然后同学第2天说要给这个12岁的少女介绍一个姐姐。这个所谓的姐姐给这个12岁的少女买了几件衣服,然后带她去一家歌厅,然后给她画了浓妆,对她进行威胁,让她陪客人喝酒,在喝酒期间,这个12岁的少女遭到了客人的威胁并侵犯。
事件反思
这些人这么猖狂是谁给他们的底气?相信此事法律自有公正,他们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正义或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对此,你怎么看?
有个女生 约我去KTV陈我喝醉 发生了关系 肚子被我搞大了 怎么办
你和她感情好吗女孩被胁迫坐班ktv公主?如果感情很好,倒是可以相信。
如果你们没有什么感情,你怎么敢肯定这个孩子就是你女孩被胁迫坐班ktv公主的呢?
这个女孩这么主动,你不觉得里边有些蹊跷吗?
冷静后好好分析一下,如果真女孩被胁迫坐班ktv公主的是你的,你就负起责任来好了。
不能结婚就打掉,这点没的说。
某本子,印象中有一段剧情是几个流氓胁迫一个女孩从学校带同学去KTV,在KTV做不可描述的事并录像?
那女孩被胁迫坐班ktv公主你的意思是女孩被胁迫坐班ktv公主!不知道怎么做女孩被胁迫坐班ktv公主了是吧!女孩被胁迫坐班ktv公主你要是男的!就来个英雄救美!你要是女生就打110报警!实在打不流氓你就说放开那个女孩让女孩被胁迫坐班ktv公主我来!
有没有女孩子在ktv包厢做服务生里面乱不乱
ktv服务生一般都是男生。(服务生一般都特质男生,服务员为女生)
女生一般都是吧台收银。
至于乱不乱。
要看客人情况。
歌厅招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犯法吗?
歌厅招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犯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组织或者容留女生卖淫,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还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或者容留卖淫罪。娱乐场所禁止招用未成年人,禁止进行有偿陪侍,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进行罚款。
法律分析
歌厅招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犯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很明显,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是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活动范畴,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服务,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不良社会风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不法分子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有偿陪侍行为,我院予以严厉打击,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